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政府投资兴建的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执行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一)单池容积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四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三)年产五千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四)一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五千瓦以上十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五)集热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六)其他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