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