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已建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应当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对分散的户用项目,应当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经营。鼓励组建各种类型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各地对各类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和使用制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