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科研单位、科普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