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九条有效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对已销售的产品提供使用技术和售后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