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