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产、销售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经法定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