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按有关规定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