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道路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应当保持外观完好,车身整洁。机动车、非机动车在路边或者停车场停放,应当排列整齐。机动车拉运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应当覆盖、密封,不得遗撒、泄漏污染道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