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内擅自筑坝、爆破、放牧、烧荒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