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征占用、开发利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的性质、功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