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湿地违法行为。社区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