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对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定期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