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和湿地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的湿地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落实湿地保护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