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和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制度,根据保护湿地功能需要,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定期或者有计划补水,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湿地资源和湿地利用状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