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管理信息系统,会同国土、水务等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湿地资源调查,如实记录结果,并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湿地基础资料、湿地生态系统质量评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建议等内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