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本市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定期对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