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当向用电户宣传正确使用和节约电能的重要意义、方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窃电的危害性,运用典型案例进行反窃电教育。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