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供电企业对窃电行为认定、处理错误的,应当为当事人恢复名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影响其他用电户正常用电,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