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因窃电原因造成供电企业财产损失或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行为人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供电企业或者用电户因用电计量装置损坏或者发生故障等原因取得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窃电行为人因窃电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