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反窃电工作应当实行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窃电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反窃电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