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反窃电工作应当实行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窃电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反窃电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