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四章 窃电行为的检查和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用电户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派人配合。用电户对供电企业用电检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