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供电企业以及与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