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三章 窃电行为的认定第十六条有效窃电金额按照窃电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确定。窃电量=窃电日数×日窃电时间×窃电设备容量窃电金额=窃电量×国家规定的电价+国家规定的其他应收费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