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或者供电企业举报窃电行为,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保密,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被举报的窃电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应当追缴电费数额的百分之十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奖励资金由供电企业支付。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将能够证明窃电行为已查证属实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供电企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