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二章 窃电行为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供电企业在规定的周期内认为用电计量装置需要检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检定并承担费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