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第二章 窃电行为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用电计量装置在安装前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封。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后,应当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并加封,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