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等单位违反本条例,限定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