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招标代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等文件和草拟建筑工程合同。

招标代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其所承接的业务有关的信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