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委托,可以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注明资格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