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中、小学校校舍工程;

(四)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前款所列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是否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