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并自行完成,不得转让。

从事建筑工程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