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

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认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