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都可以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或者直接联系用人单位实现就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