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被招用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