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