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或者停办,应当提前 30 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同时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职业中介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