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办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职业中介业务所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5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三)有3名以上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