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人员,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人员,还应当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