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当经过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教育,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