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开展助产技术的单位和家庭接生人员,对新生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儿未及时、准确上报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