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其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药械,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