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指导幼儿园(含学前班,下同)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对城镇托儿所、幼儿园的房屋建筑、基本设施、环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保健指导与检查,合格者颁发卫生保健合格证;(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指导;(三)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