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指导幼儿园(含学前班,下同)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城镇托儿所、幼儿园的房屋建筑、基本设施、环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保健指导与检查,合格者颁发卫生保健合格证;

(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指导;

(三)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