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医疗保健机构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人员的名章印模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