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婴幼儿监护人应当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登记,签订保健保偿合同,领取儿童保健手册(卡),带领婴幼儿接受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指导。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