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下列服务: (一)母乳喂养、合理膳食和科学育儿的宣传、教育、咨询与指导;

(二)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三)定期对婴幼儿进行体格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和育儿指导,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四)依照计划免疫程序,按时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五)婴幼儿口腔、眼、听力、心理保健服务;

(六)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的防治;

(七)婴幼儿早期教育和智力开发的科学研究;

(八)省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