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五条有效本省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送检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验、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并负责对医疗保健机构、助产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