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省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送检工作。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验、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并负责对医疗保健机构、助产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