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有效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妊娠:(一)胎儿患有遗传性疾病不宜出生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和发育异常的;(三)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