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规定,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